山东省物业收费拟出新规,需超半数业主同意
发布时间:2015-12-04
8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物业收费管理将有新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公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普通住宅物业费应分等级定价
意见稿中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意见稿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等费用。所称普通住宅,不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合同期限、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噪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噪物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噪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噪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未按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